因5台大功率发动机在使用昆仑润滑油后,相继出现严重故障,经营机械设备租赁中心的田女士将北京昆仑润滑油厂告上法庭,索赔近2000万元。一审败诉后,她提出上诉,索赔损失也增加到4000万元左右。近日,市二中院审理了此案。
田女士经营一家机械设备租赁中心,涉案发动机是其购买的二手机器,对外出租用于建筑工地发电等。她诉称,2010年8月,她在经销商的推销下,购买了被告生产的昆仑天威CF-4 15W-40号润滑油,用在三菱和卡特发动机上,导致5台大功率发动机陆续发生发动机主轴瓦粘连曲轴现象。相关单位检验报告初步推定是该润滑油存在质量问题,不适合在大功率发动机上使用。为此,她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机器设备维修费和租赁损失(每月租金632500元)等共计1956万余元。
而被告认为,其生产的润滑油产品是合格产品,销售时明示了产品型号,如果有润滑不良的原因,是原告使用不当造成的。另外,原告机器本身存在自身磨损和折旧问题。
河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曾鉴定,认为涉案润滑油不能满足所鉴定发动机对润滑油的全面要求。由于涉案润滑油质量不具备其产品包装标识所载明的使用性能,导致5台涉案的大功率大负荷发动机因润滑不良而发生具有明显共性特征的运行事故。对此结论,昆仑润滑油厂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鉴定中心不具有润滑油产品质量鉴定的相关资质,相关鉴定结论法院无法予以采信。涉案润滑油包装标识载明“专门为高档大马力柴油车辆量身定制”,而原告的5台大功率大负荷柴油发动机组显然不同于大马力柴油车辆,原告存在选用润滑油产品不当的问题。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